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秘书老师:
下半年的答辩工作即将开始,首先温馨提示:本学期答辩工作的截止时间为12月8日,博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的答辩时间为11月20日-12月8日。
因近两年学位管理相关文件均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与目前答辩工作密切相关且较之前变化较大的内容归纳出来,提醒大家在工作中注意:
一、《金沙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6】245号)
1.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的学位申请者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 设立答辩秘书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相关工作。
3.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介绍学位论文情况。指导教师可以列席介绍学位申请者的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
4.撰写学位论文语言的规定
第三十条 除外国语言文学、翻译硕士等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经研究生院批准使用外国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应提供详细的中文摘要。如所用语言为英语以外的外国语,还应提供详细的英文摘要。
5.重新答辩的时间限定
第十九条 3. 对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硕士学位为3个月以上,1年以内;博士学位为3个月以上、2年以内)内重新答辩的决议。重新答辩只能进行1次。
二、《金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校学位字【2016】6号)
1.博士论文送审规定
第三条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审。聘请的评审专家均应为校外专家,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2人,且在吉林省内聘请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1人。论文评审意见应至少收回3份,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有效。
2.博士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指导教师签字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一并交由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留存2年;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三)若评审意见中有1份为“C”,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应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若审定不通过,则学位申请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四)若评审意见中有 “D”或2份及以上为“C”,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A”,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硕士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指导教师签字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一并交由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留存2年;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三)若评审意见中有 “C”,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若审定通过,应形成书面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A”,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本次金沙有以下同学论文评议结果有B:刘宝辉、马利凯、支继超、王乐,请你们下载附件中表格,填写修改结果后请导师签字,在答辩前交到研究生办公室留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