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管理好“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211工程”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总体方案》、《“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金沙“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沙集团1862cc成色“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发改委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法人代表及组织对“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向、年度计划实行全过程控制;“211工程”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对《金沙“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金沙“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方案》、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金沙“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管理,代“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及法人组织代表行使“211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职责;各项目负责人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全过程负责;学校财务处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
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项目建设。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
第五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业务费指项目为完成“211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需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的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邮寄费、网络及通讯费、交通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著作出版资助、成果认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引进人才项目启动费及其它费用等。
(二)设备购置费指项目为完成“211工程”建设任务而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修缮改造等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含电子图书资料)、数据库建设费、购买贵重仪器所需的实验室修缮改造费等。
(三)使用发改委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发改委批复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金支出范围和相应比例使用建设资金;使用财政部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复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的资金支出范围和相应比例使用建设资金。
(四)学校每年将预留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调控和激励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项目的新兴交叉学科专项建设等。
第六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资金管理
第七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计划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控制,以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由“211工程”办公室及财务处指派的专人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实施全面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组织相应的评估。各项目须按季度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资金预算:“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每年初,各项目依据所承担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做出年度资金预算,经项目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审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自行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需经由项目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学校“211工程”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决算:每年末,各项目将项目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资金决算报至学校“211工程”办公室,并由“211工程”办公室协同财务处向教育部编报学校“211工程”资金的年度决算。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
1.项目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中,一次性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即可执行;
一次性支出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须经“211工程”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次性支出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211工程”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执行。
2.学校新兴交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一次性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211工程”办公室主任签批;一次性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签批;一次性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项目法人组织代表)签批,并经“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到学校年度“零余额帐户”管理,资金年度计划须确保完成,确有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上报学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尚未执行的建设资金,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与使用“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缴付赔偿金,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211工程”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