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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5-23点击:

 

来源:金沙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2-05-02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科研项目,我司决定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采用招标制,以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确保科研规划的实施。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使其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原则

  第二条 为选择最有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承担重大项目,并给所有投标者创造公平、合理的条件和均等的机会,招标项目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打破重点学校与一般院校、重点研究基地与一般研究机构的界限,以公开竞争为前提,充分体现“择优、平等、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招标项目实行合同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课题组责任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属于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投标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高等学校)担保,不受理自然人的投标。

三、招标投标的管理

  第五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社政司),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主持部门,其职责是直接主持、组织和协调招标工作。地址:北京市 西单 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传真:010-66053098。电话:010-66096895。

  第六条 严格执行招标的规定程序和保密原则,尊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范围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性原则:实行招标的重大项目必须是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学术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应用价值的课题。

        2、必要性原则:实行招标的重大项目必须是与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方向一致、与重点研究基地五年科研规划一致的课题。

        3、科学价值与社会效益原则:实行招标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国内、国际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或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4、现实与可能的原则:实行招标的重大项目必须是在充分利用我国高校科研人力、设备资源和现有基金的情况下,集中力量有可能突破的课题。

  第八条 根据重点研究基地的实际情况,招标项目在同一级别(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年度重大项目)划分为两种类型:

      1、教育部或主管部门拨款与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配套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

        2、各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来源:由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基地五年科研规划,于每年3月10日前提出年度招标项目。

  第十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五年研究规划提出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主持部门进一步组织分析论证、修改补充,最后确定招标项目。

五、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项目招标主持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通过邮寄等形式向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科研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即招标工作主持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邀请招标至少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必要时可邀请非高校科研单位参加。

      3、公开招标适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年度重大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委托重大项目。

六、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由项目招标主持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招标的主持部门;
        2、招标的范围;
        3、招标项目的内容;
        4、招标文件的索取;
        5、投标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投标
        1、投标条件:凡属普通高等学校教授,或由教授牵头组成的课题组,有法人担保,并具有完成招标项目能力者,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均可参加投标。投标者须保证在重大项目3年左右的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至少8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驻所研究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5个月驻所研究。以上驻所研究证明,在项目评标通过后、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具。

        2、招标文件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重大项目招标课题》;⑵《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十五”规划汇编》、⑶《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即《投标书》);⑷《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3、招标文件的索取:投标者见到招标公告或通知后,向项目招标主持部门委托的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招标文件。地址:北京市 新街口外大街 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邮编:100873。 传真6220 0103。电话:6220 7911或 6220 0112。联系人:范立双。部分招标文件亦可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信息网”下载。

        4、投标办法:投标者必须按招标课题投标,不得自行改动招标课题名称。投标者应实事求是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即《投标书》),由法人担保单位(学校)盖章后,将原件一份面交或邮寄至项目招标主持部门委托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同时用电子邮件发送到下列地址:jybxm@sinoss.net。网上申报地址:www.sinoss.net

        5、资格审查:投标者在见到招标公告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主持部门提出投标申请,接受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交纳公告和评审费用。(每项投标交纳评审费500元;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不要简写)。银行帐号:090890026-82。开户行:“工商行新街口支行新街口分理处”。

        6、招标截止日期:每年5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即《投标书》)须在规定期限内投送,超过截止日期者,项目招标主持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七、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是同行专家对投标者投标方案进行审查评议。评标是关系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因而必须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论证充分,创新性明显,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2、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对该课题有研究基础, 有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较充分的资料准备。

  3、项目申请人有完成任务的时间条件,能够在重点研究基地保证一定时间的驻所研究。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主持部门组织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对所有投标书进行秘密通讯评审,按项目招标数额1:1.5或2的比例,将通讯评审分数较高的标书发放至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最后以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确定中标者。

八、项目批准及签约

  第十七条 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中标者,须按有关要求开具驻所研究证明,并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签订聘任合同,并将上述学术委员会决议、聘任合同、驻所研究证明一起报送教育部社政司。按合同法规定,签订科研合同,违约者须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政司对中标者情况进行审核,下达批准立项通知。项目经费拨至重点研究基地供中标者驻所研究使用。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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