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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4-09点击:

校人字[2020]90

校内各单位:

按计划选派教师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研修,是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快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校公派出国留学政策稳定、渠道畅通,留学回国人员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充分利用国(境)外资源,不断拓宽出国留学渠道,学校继续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单位公派”形式选派教师赴国(境)外交流研修。根据国家留学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身份类别,严格执行分类管理

1.国家公派(长期)出国(境)留学。是指依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部(委)等机构设立的项目,按项目要求经单位选拔、学校推荐后录取,并由国家留学基金或项目规定配套经费资助派出的交流研修。

2.单位公派(长期)出国(境)留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学校发布的校际交流项目,以及我校与国(境)外团体或机构合作开展的相关奖学金项目要求,经单位选拔、学校或相关团体机构录取,并由学校派出的交流研修。

2)按照学校设立的留学项目要求,由各单位推荐、学校统一组织遴选,录取后由学校经费资助派出的交流研修。

3)各单位根据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计划自行选拔,经学校审批派出国(境)外进行的长期(3个月及以上)学术交流和研修。经费渠道可多元化,但必须合法依规。

二、加强统筹规划,坚持选派基本原则

1.完善推选制度。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要有可具体操作实施的年度派出计划,要有公开的选拔程序和申请条件,要有明确的派出任务和管理办法。

2.明确选拔条件。首先应符合政治思想和学术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其次应纳入本单位年度派出计划。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扎实合作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符合项目选拔条件或国家公派留学标准的教师,特别是入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已获其他荣誉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3.把准派出身份。单位公派身份主要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派出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除个别学科外,原则上不选派教师赴外攻读学位。

4.兼顾特殊需要。个别因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亟需补充海外博士的学科,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序选派符合上述原则和条件的青年教师,经审批后赴外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相关政策比照教职工攻读全日制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执行,派出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并回原单位工作的,学校补发基本工资,不发与岗位相关的校内津贴。

5.受理审批原则。学校只受理单位申请,凡与基本原则不符的严禁纳入公派渠道,坚决杜绝个人行为。不受理未纳入年度计划,或与实际需要不相符的申请。已有博士学位的不再派出重复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受理非在编人员的申请。

 三、规范推选程序,把好审核评估关口

1.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国际合作交流渠道,围绕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和学科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有明确目标要求和派出任务的年度单位公派计划。鼓励教师赴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学,或ESI全球排名前1%的学科,或国际一流学术大师的科研团队交流研修。

2.加强安全审核评估。中层单位应对拟访学的外方机构、合作导师、研修内容和资助来源等进行背景核实和安全评估,做好可行性论证。对于背景关系复杂、课题内容敏感的出国(境)留学一般应谨慎考虑,暂缓或不予派出。

3.遵守选拔决策流程。单位公派人选需经基层组织考核,并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论证报告。选拔结果在本单位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到学校,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

四、开展相关教育,按时回校履职尽责

1.行前教育动态管理。在公派人员派出前,中层单位应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派人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加强与派出人员在外期间的联系,密切关注思想和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

2.加强业务联系指导。中层单位应按照考勤规定如实填报公派人员的考勤情况,指派专人与派出人员定期联系,反馈个人研修状态和业务进展情况,根据研修计划和目标要求,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3.履行程序严禁滞留。中层单位应督促公派人员及时完成研修计划,按期回校。如中层单位确有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论证报告,可以在留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原则上不得多次延期。最长在外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的最长在外时间不能超过48个月。

如到期后仍不能回校,应按规定办理辞聘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所有关系。

五、跟踪考核服务,扩大交流研修收益

1.做好考核评价验收。单位公派人员期满回校后,中层单位应根据研修计划和任务要求对派出人员进行考核,要求派出人员以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在本单位汇报交流学术研修成果。中层单位党组织应从关心的角度,对其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解和跟踪回访,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指导。

2.按时回校办理手续。中层单位应提醒并督促本单位公派人员在回校半个月内,到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报到,并将考核结果和回校报到材料提交备案。

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加强考核考勤管理。中层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按照考勤制度及时报送擅自出国和逾期不归人员情况,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停发其全部工资,追缴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按考勤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压实单位主体责任。中层单位是责任主体,出现未按年度计划和集体决策擅自选派、对在外人员管理不善造成长期失联,以及对擅自出国和逾期不归人员隐瞒不报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规定在严格区分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各附属医院实行自主审批备案制。附属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意见进一步规范现有选派办法,严格执行决策和审批流程,拟选派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与派出人员签署协议并到学校办理备案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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